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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22MA****QX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6658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1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被告马福全给付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759.75元;二、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被告马福全赔偿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412.5元;以上一至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被告马福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抗辩。案件受理费2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辽宁有限公司、被告马福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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