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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立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551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6民初165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0803执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锡东偿还借款本金398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锡东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三、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庞立芬对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88310元,由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庞立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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