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庞立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7551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8 |
发布日期 | 2016-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8日的利息2626250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9.9%计算); 二、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8日的利息1286775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 三、被告湛江市源通硅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62万元; 四、被告庞立芬、庞建雄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3号湛立大公寓一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384099号]在最高额8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对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提供过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1、3号湛立大公寓一层商场自2014年1月至2024年1月的租金收益在14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对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民有路2号南雅大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收益在69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0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2020元,由原告负担1021元,四被告负担4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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