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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立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5514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40号
    案号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0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5-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立芬尚欠原告许林清借款本金359.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2年12月5日的借款30万元,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2年12月25日的30万元,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80万元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19.5万元从2014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湛江市雄立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2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许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69543元,由原告负担37440元,被告负担3210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清偿债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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