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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市监案处字〔2017〕第2902017106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蔡昌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