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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邯处〔2020〕130424200005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邯郸市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书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