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综执罚〔2020〕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位置偏移的两幢门卫房和一幢配电房按建设工程造价(234000元)的5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圆(117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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