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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74****09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1民终4167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恢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孙少旭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孙少旭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8日至2018年7月18日共计306万元,2018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利息还清之日)。 三、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孙少旭支付支付律师费、保险担保费等费用共计10.72万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825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50元减半收取29125元,由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五、上述一至四项限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付清(当事人自行过付),若未按期支付,上诉人孙少旭有权按照上述约定申请执行,四被上诉人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雷雯、李辉军、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至四项的债债务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六、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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