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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74****092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102民初2566号
    案号 (2020)鲁0102执19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天马机器制造有限公司1500万元;二、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天马机器制造有限公司2031064.27元;三、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天马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以17031064.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天马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0元;五、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天马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4000元;六、被告李辉军、雷雯、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五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2566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鲁能日和控股有限公司、李辉军、雷雯、山东泽远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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