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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翠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338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4527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0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洪彬雅、被告吕子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林时圳借款350万元,支付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5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0469)。 二、被告洪彬雅、被告吕子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林时圳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0469)。 三、被告吴江市鸿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吴江市华文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洪彬雅、被告吕子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林时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516元,由原告负担1207元,四被告共同负担45309元。四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a),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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