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上城法罚字[2018]第110224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九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1日在上城区解放路121号经营连锁药店的过程中,超出药店店面门窗,在店前人行道上从事店外促销的经营活动。至当日09时31分案发时,当事人在现场人行道设置了10张桌子、6个雨棚等,并由东阿阿胶厂方人员现场为顾客熬制阿胶,并进行抽奖活动。上述物品占用人行道东西长15米、南北宽2.2米,面积为33平方米。该行为影响了市容环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2 |
决定机关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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