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大处字〔2018〕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研究决定,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壹元捌角(人民币51.8元),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人民币12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齐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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