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管大处字〔2018〕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研究,责令当事人对涉案的“脑白金胶囊、口服液(胶囊)0.25克*30粒+(口服液)250毫升*3瓶”、“妇炎洁植物本草抑菌洗液”、“云三七三七粉100g正品文山特级云南三七超细粉三七头打粉田七粉”三类产品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人民币616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齐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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