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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201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203民初134号,(2017)粤02民终1362号
    案号 (2018)粤0203执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050148.46元、利息90540.82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4140689.28元。 二、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8万元。 三、被告戴雄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雄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对被告戴雄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水木春华36街9号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1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律师费损失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戴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对被告杨颖、冯水泉名下的韶关市武江北路江湾名庭逸雅轩3幢402A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21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律师费损失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杨颖、冯水泉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对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在韶关市金财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云峰诗意商住小区一期工程工程进度应收账款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926元,由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雄、杨颖、冯水泉共同负担;被告戴雄、杨颖、冯水泉负担后,有权向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27.04元,由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2063.52元,戴雄负担206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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