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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景市管市监罚处〔2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溪隆悦湖餐饮有限公司聘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陶媛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