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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消)行罚决字〔2020〕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临安区石镜街与天目路交叉口的锦溪公寓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良)检查时发现锦溪公寓小区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临安众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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