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8275****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民初1209号 |
案号 | (2019)冀01执13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7007号《合作协议》; 二、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资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预付款7000万元整; 三、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资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贸易利润4916.25万元; 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向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支付后期产生的利息、利润收益自2017年9月30日起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6.5%计算) 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万元。 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万元; 被告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40488元,由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喀左县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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