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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8275****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259号
    案号 (2019)冀02执9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贝氏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南区沃鑫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9712.85元及自2013年8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2元,减半收取计12426元,由被告唐山贝氏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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