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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8275****59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2796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3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期内的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6%,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止,需扣减已经偿还的2201.63元)、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复利(以合同约定的每期应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月分段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支付的所有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磨头镇凤鸣路9号、9号1幢及9号2幢的不动产(苏(2017)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293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建国、吴梅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65元,由被告如皋市金雉肥业有限公司、张建国、吴梅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73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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