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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泽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1827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0960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5-05-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79279.72元,并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以827927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随本结清。 二、朱泽龙在其抽逃16137500元出资范围内对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750元,由交通石油公司、朱泽龙共同负担(中住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交通石油公司、朱泽龙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交通石油公司、朱泽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住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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