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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泽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1827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0681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0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14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交通石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 二、驳回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对朱泽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交通石油公司负担(中住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交通石油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交通石油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中住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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