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交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朱泽龙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18274-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479号 |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03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2-04 |
| 发布日期 | 2015-07-3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泽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无锡招行贷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1481.95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148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招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万元。 二、对朱泽龙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招行有权以陈洪、袁春英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5996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陈洪、袁春英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朱泽龙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招行有权以吴纯伟、龚来凤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Q100026078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吴纯伟、龚来凤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吴纯伟、龚来凤、陈洪、袁春英、石油公司对朱泽龙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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