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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鞍钢附企一初轧轧钢厂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 于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610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303民初1306号
    案号 (2018)辽0303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山亨格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千山金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73387.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160万元为依据,从2014年1月20日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利率按照月息15‰;以本金11573387.2元为依据,从2014年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利率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鞍钢附企一初轧轧钢钢厂一分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66元,由被告鞍山亨格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鞍钢附企一初轧轧钢钢厂一分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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