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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15****77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652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恢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海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良春工程款3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2011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按本金34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市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被告何海炎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由被告何海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条款义务时将该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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