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72****22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6民初6951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4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区第六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70000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的罚息414349.8元,以及自2019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利率标准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执行);二、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宗超、杨鑫彤、周立国、翟静辉、周立新、王秀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6435元,由被告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区第六分公司、天津关键要素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宗超、杨鑫彤、周立国、翟静辉、周立新、王秀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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