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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55****22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951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黎宁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为281589.04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但以年利率15.4%为限,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刘宁、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明霞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4元,减半收取8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67元,由被告朱明霞负担,被告刘宁、连云港宁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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