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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MA****HF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830民初2273号
    案号 (2021)苏0830执2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2-03-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开华赔偿款及工资款合计13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元,减半收取计1601元,由原告王开华负担166元,被告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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