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0MA****HF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4920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7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迪力特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刘柳支付原告吴江市新盖塑业有限公司货款436387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从2021年7月至2024年2月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6387元于2024年3月30日前支付(上述款项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江市新盖塑业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北厍支行,账号0706678091120****16803)。二、如被告扬州迪力特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刘柳有任意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应承担违约金310000元,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就货款436387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3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643元,由被告扬州迪力特塑胶软管有限公司、江苏迪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刘柳负担,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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