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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MA****7X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5677号
    案号 (2022)皖0121执1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款项70171.5元及利息损失(以7017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1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应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丰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计924元,由被告王敏、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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