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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丰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MA****7X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1民初1584号
    案号 (2022)皖0121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日期 2022-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款项177169.68元及利息损失(以177169.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77169.6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丰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843元,由被告刘月、安徽丰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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