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市监管罚字〔2017〕15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04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冯小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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