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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市监管罚字〔2017〕15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处以罚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4
    决定机关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冯小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