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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686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郑民四初字第112号
    案号 (2019)豫01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3
    发布日期 2019-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宾启203716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3044080元)。 二、被告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培银、陈白俊、张维峰、申冰雪、王桂红、赵华凯对被告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郭宾启对张维峰持有的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99%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郭宾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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