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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培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686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52号判决书
    案号 (2014)卫执字第00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卫辉市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21
    发布日期 2016-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维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44号判决第二项,即:“张培银、卫辉市凌锋特种纸有限公司、张维峰、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孙正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诉讼费分担部分;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144号判决第一项。即:“限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分段计取)”;判决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00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新乡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由河南新克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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