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滨罚〔2020〕43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未依法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使食品接触了不洁物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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