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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皮东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627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13民初375号
    案号 (2017)鄂0113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9053.99元、利息105792.99元及逾期利息(以1499053.99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利率加收50%即年利率14.67%,自201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南支行有权要求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以坐落于武汉市黄陂区木兰湖月亮湾梦里水乡A27、A28两栋别墅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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