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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055****0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3887号
    案号 (2021)云0802执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 4967237.00 元,支付截止 2019 年 7 月 21 日的利息 288841.7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00元,合计5306078.71元, 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4支付逾期利息及复利(以银 行系统计算为准)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普洱 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西园路 1号(普洱第一百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普洱市不 动产权第0016443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45号、云 (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46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 0016453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54号、云(2017)普 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59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67 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76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 产权第0016481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87号、云 (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8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 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诸葛礼建对被告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43.00元,减半收取24471.50元,由被告普 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诸葛 礼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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