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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80055****0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0802民初1133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利息540988.15元截止2019年3月31日止,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对被告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权他项权证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038号的位于普洱市思茅区西园路1号普洱第一百货负1层052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60号负1层054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86号负1层056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48号负1层058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40号负1层060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25号负1层062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69号负1层064号云2017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16447号负2层003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15号2幢1层101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03号2幢1层1011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08号2幢1层102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09号2幢1层1021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18号2幢1层103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26号2幢1层1031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22号2幢1层1091号云2018普洱市不动产权第000121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凡、诸葛素萍、诸葛礼建、诸葛惠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87元,由被告普洱市惠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凡、诸葛素萍、诸葛礼建、诸葛惠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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