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澄丹凯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59****84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5民初462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11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丘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澄丹凯商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万元并偿付利息1922266.67元(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起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5%计算至实际至付之日);违约金159706.76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律师费损失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7954元;以上暂计7799927.43元; 二、请求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涵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一川温泉酒店(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紫逸观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颖、池惠贤对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澄丹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或折价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涵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天阕别墅C-6幢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并有权就该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登记的债权数额25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或折价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澄丹凯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的紫一川温泉酒店(苏州)有限公司股权数额(数量)【12%(840万元)】,申请执行人并有权就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依法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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