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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8****3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6民初9949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4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奇成经济补偿金5670元;二、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奇成2016年度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3.82元;三、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奇成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份工资合计2430元;四、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奇成自行缴纳的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养老保险费中12%部分14508.65元,医疗保险费中的4.8%部分8303.20元。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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