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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68****3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6民初15659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1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物业费及车位费共计4733981.07元;二、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物业费及车位费利息(以473398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审计费100000元;四、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的,由被告北京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3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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