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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8〕10000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沈塘桥路与莫干山路交汇处(地铁二号线沈塘桥站地下商业部分)的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1804室,法定代表人:陈秀玲)于2018年4月中旬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面积为935平方米,属于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且该单位已取得备案凭证,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盈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8年7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1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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