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伟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231321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姑苏商初字第1429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3)姑苏执字第033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04 |
发布日期 | 2015-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万元,利息156883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5万元,该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分两期归还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全部利息于2013年12月25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具体欠款金额以原告对账单为准)。 二、原告放弃律师费50300元,收取被告律师费50300元,该款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 三、若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已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及未到期的欠款本息及律师费503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0227元,减半收取2511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13.5元,由被告苏州市万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3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 五、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七、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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