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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464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3534号
    案号 (2019)豫0411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怀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岳瑞华清偿借款1270000元及2016年2月17日之前的利息259400元(剩余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岳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2元,由平顶山市鑫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郭怀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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