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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14****0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3民初667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贷款本金955293.2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4166.64元(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并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龙建平、杭庆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7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16元,减半收取7258元,由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龙建平、杭庆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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