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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建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9863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21民初3152号
    案号 (2017)皖0321执2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8-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龙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进源、吴刚、张珂借款本金975589元及违约金(以975589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2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海永对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龙建平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进源、吴刚、张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6元,减半收取6778元,由被告蚌埠市龙兴农机有限公司、龙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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