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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4807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4号
    案号 (2017)鲁0212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5万元。 二、被告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国内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借款利息人民518723.21元(该利息截至2014年5月29日)。 三、被告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借款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 四、被告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12400元。 五、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对被告夏虹、王寅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的履行期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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