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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12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3208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柳晓君、向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原告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抵房款119339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40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柳晓君、向晓兰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877.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800元由由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柳晓君、向晓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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