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70358****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1475号 |
案号 | (2020)川3401执20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蜀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03899.38元及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应付未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展期协议》〔(2015)商银借展字(微贷部)第004号〕和《借款合同》〔(2013凉)商银借字(微贷部)第068号〕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蜀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计3694.50元,由被告吴蜀秦、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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