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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X0****23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2525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2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469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以本金4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同时扣除已付利息3383.38元;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对按月计收的当期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4.35%计收复利,同时扣除已付复利3.18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6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罚息,并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99840元。 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4363。 三、被告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阮小明、何利群、计剑华、周雪娜对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22元,由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振宇纺织电器厂、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阮小明、何利群、计剑华、周雪娜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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