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
    法定代表人 周根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083002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494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9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5%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75%计算罚息;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61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以本金6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08%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12%计算罚息;对借款期限内的未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三、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6814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四、被告何利群、阮小明、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对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本案所涉全部涉债权(包括诉讼费)以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溪南村6组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10504号、吴押他项(2014)第0499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额403万元、300万元范围优先受偿;被告何利群、阮小明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金盛花园别墅73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6765号、吴押他项(2014)第0330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额58万元、182万元范围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79元,由被告吴江市世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何利群、阮小明、吴江市盛泽信达绸厂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vip